Friday, March 9, 2012

没有杀人动机的凶杀案


如果世上真的有福尔摩斯,而他又活在当代,不懂他会如何处理蒙古女郎炸尸案?

福尔摩斯当年最强的对手之一,应该是“开膛手杰克”吧?可是福尔摩斯对华生医生说:“只要掌握了杀人动机,要破这宗案件真的太简单了!”

杀人动机”这四个字,是任何凶杀案的侦查及审讯过程中的关键词。针对这方面的犯罪心理,闻名世界的英国苏格兰场警察总部早有着深入的研究,而且还成为世界各国警方办案的重要理论根据。

有杀人动机,破案没问题;可是如果没有杀人动机呢?对于福尔摩斯和苏格兰场可能是个问题,可是对于我们马来西亚的武吉安曼警察总部和高庭法院而言,显然没有案件是无法侦破的。

蒙古女郎在我国遇害,除了让“阿丹杜雅”和“C4”成为我国家喻户晓的名词(还有许多场合的“禁”词),也让老百姓在茶余饭后当起了业余侦探,展开全民大侦查。法庭的审讯过程,更成为了长篇悬疑连续剧。

法庭的下判结果,也符合许多悬疑片峰回路转的结局:与死者有感情和金钱纠葛的第三被告阿都拉萨无罪释放;跟死者不相识及不相关、而且没有杀人动机的两名警员却罪名成立,被判死刑。

案件虽然已经审结,凶手也已经归案;可是案情有否水落石出死者是否沉冤得雪,民间的种种疑窦,却未必随着高庭的判决而得到解答。

案子审结相隔一年半之后,高庭日前终于公布了此案的判决书。承审此案的法官莫哈末查基在判决书中指出:“虽然动机是相关的,但它在确定谋杀罪名上,却从来不是关键的”,“第三被告阿都拉萨确实有谋杀阿丹杜雅的动机,因为阿丹杜雅勒索他,但这却不足以构成表罪成立。”

两名警员是突然兽性大发而把一个素不相识的外国女子碎尸万段,还是有人在幕后指使两人代为行凶并毁尸灭迹?

判决书的内容,到底是为民众拨开迷雾,还是让民众继续浮想联翩?不管有没有看过《福尔摩斯》,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
 

10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My understanding is simple. Someone cannot keep his pee pee inside his pants. Some diamond liking hippo like to fence off anythings that attract "that" pee pee with C4.

Malaysia is never shorts of JOKES!!!

Anonymous said...

吉打州政府州务大臣阿兹然饱受逼宫煎熬后化险为夷,松了一口气仍然担任大臣。倒戈相向的两位行政议员"造反无罪",在伊斯兰党中央领袖斡旋之下,好马也吃回头草,回朝再继续当官。


这场"政变"之火及时阻截延烧,让各造修身养性,让斗争者各就各位,继续在矛盾中求存,主要是对外宣示伊党的团结,同时也考虑到全国大选在即,争一时意气也只有一年半载的风光,与其内耗,不如把精力放眼大选,看谁能笑到最后。


逼宫的解决方案并不会就此让两派善罢甘休,随时又会陷入僵局,因此,今后州政府有内讧,双方同意交由伊斯兰党中央的特别小组监督和消弥歧见。如此一来,吉打民联政府其实是由伊党中央入侵坐大,直接差遣政务。


这一种转型,公正党保持缄默,以兔兄弟阋墙伤了感情。


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根本没把行动党的尊严算进这个民联共有的州政府之内,不作任何评议,只说是伊党的内务事。换句话说,行动党下意识已把吉打州的政治地盘放弃,认同伊党中央介入。这个缺口一开,也就让伊斯兰党中央政策可以不照会行动党的情况下放任实施。
如此一来,吉打州华裔子民过去受阿兹然的固有伊斯兰化政策的侵蚀,如今再加上党中央建立伊斯兰国的目标雄心勃勃,相辅相行之下,伊党将复制另一个吉兰丹。


行动党在吉打的确人微言轻,但是,过去曾自诩在民联架构中平起平坐,不分尊卑大小,但以民联名义管治的州政府,火箭多少该有话语权。伊斯兰党解决纷争应在州的阶层私了,设若需中央调解,过后也应功成身退。但是,此次逼宫却引入伊党中央可以全权监控州政府的决策,行动党和公正党的地位因此不堪入目。


其实,此次逼宫表面上是伊党内部鬼打鬼,但牵涉的课题却是民联整体的威信问题。掀起逼宫的行政议员巴罗拉兹终於揭露,阿兹占曾强硬逼迫他和另一议员依斯迈沙列同意,将一项6亿令吉工程合约颁发给巫统关联公司,据说,这是闹僵的导火线。


巴罗拉兹是6亿令吉工程合约的拦路虎,与阿兹然结怨是意料中的事。但拦截之后要把合约交给谁,就涉及把利益偏向谁的高深学问。


根据报导,伊斯兰党全国副主席玛夫兹奥玛前年底突然辞去州官联公司Kedah Sato的主席职,被揣测他和吉打州务大臣也不咬弦。玛夫兹辞去主席职时,外界传闻他不满一些工程发给没有参与招标的公司,违反程序而辞职抗议。


因此,伊斯兰党内部纠葛并非党内的事,而是民联的廉洁、透明度的问题。如果行动党和公正党默不出声,也就替伙党铺陈腐败之路。林冠英治理槟城以廉政自许却对吉打州不予授招,令人难以理解。

Patrick said...

国文,

只怪你的blog点击率太高了,成为了人家宣传的平台,不然怕没有人看他的文章,嘻嘻。

Patrick said...

回到主题,蒙古女郎炸尸案可以入选苏格兰场的世界奇案大全,为一个马来西亚争光。

睿 said...

是誰消了 蒙古女郎出入大馬的記録?
是誰下的命令?

那兩名警員幹嘛 ‘反常’ 的 taking a proactive approach/role ?

他們從何處拿到軍用的C4?不是說他們和第三被告在殺人那天和第三被告通了好多次電話嗎?最後一次是當腕點多而第二天早上也有通電?談些啥呀?

記得當 第三被告acquitted那晚有一宴會,剛好新加坡友人同桌,當他被告之此事時,他傻眼的表情還在我腦海裡,像極了另一友人聽到TBH的事件,那MACC的代表律師對泰國法醫的詢問!

不懂還有什麼好康的project 等著給那些甚有 ‘merit ’ 的 大爺?

如果我是電影界人士就好了,大馬有拍不完的離奇案件。

黄俊玮Ng Jun Wei said...

murder是unlawful killing + intention to kill,判决书并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检控官。在这个案件里控方只能证明有动机,却无法证明intention to kill,案件当然不能成立。

motive并不等于intention,法官这样说并没错,也没有逻辑上的错误,只是控方做得很失败。

motive不等于intention的原因:
一个人为了钱杀人,当他杀人的时候,motive是钱,intention是杀人,这很容易成立。

如果一个人走在路上,看到不顺眼的人就杀呢?很明显没motive,但有intention to kill。因此murder只需要证明unlawful killing+ intention to kill是对的,有没有动机并没有关系。

总的来说,控方。。。失败。

大佬 said...

杀人犯会不会没有杀人动机而被释放?

Anonymous said...

The laws is great and the judgement by law authority even superior. By the two simple words motive and intention could bring the lengthy trial to an ending.

A Parent

黄俊玮Ng Jun Wei said...

杀人犯只要有unlawful killing+intention to kill就够了,有没有杀人动机并没关系。

Yea, it is all about matter of interpretation as different people see things differently.Thus every legal term has its own definition either can be found in cases or statutes to ensure certainty in law.

Anonymous said...

這單案件寃氣很重。一定有前因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