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当首相纳吉透过电视致词宣布政府将给于人民更大的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的空间,以打造“世界第一流的民主国家”时,不少忠贞支持者第一时间送上鲜花和掌声。
两个月后,当首相署部长纳兹理在国会提呈《2011和平集会法案》一读,新法案内种种不减反增的限制粉墨登场后,不懂有没有人打算收回廉价的鲜花和掌声?
乍听之下,《和平集会法案》似乎是用以保障人民在宪法内所享有的集会自由而立的“良法”;然而,这项用以取代《1967年警察法令》第27、27A、27B及27C条文的新法案,比起前者却来得更苛刻。
《和平集会法案》的重点之一,是巨细靡遗地列出和平集会的“禁区”,包括:宗教场所、幼稚园、学校、医院、消防局、油站、火车站、蓄水池、滤水站、陆路交通中心、海港、码头,以及相关场所50公尺范围内。基本上,就是摆到明不让你举办街头示威。
或许是担心你看不明白,法案甚至进一步阐明,“和平集会”的定义之一是“有关集会不是街头示威”。换句话说,就算你是打算发动和平请愿,没有任何进行暴力对抗的意愿,可是只要你的脚一踏上街头,就是“不和平集会”,而警方就有权在新法案之下使用“合理的暴力”对付违例者,甚至无需逮捕令就直接捉人。
到时候就无需再举办人权公听会,警察使用“合理暴力”,只是依法行事罢了。
在《警察法令》下,只要警方肯发出准证,街头示威也可以是合法集会。然而,在《和平集会法案》下,不管警方批准与否,街头示威却直接被定义为非法集会。
这也再一次(已经数不清是第几次了)显示,政府所谓的“改革”、“转型”,说起来是动听,做起来却是原地踏步、甚至是再退一步。
难道《和平集会法案》真的一无是处吗?有,比起《警察法令》,前者更进步的部分是举办集会者无需再向警方申请准证,而只需通知警方。咦,这不是跨进一大步了吗?且慢,先别高兴得太早,因为如果警方不同意的话,集会还是不准进行。
嘴巴上说要打造“世界第一流的民主国家”,思维上却仍停留在对异议的表达采取高压防堵手段。“转型计划”嘛,就只能继续在原地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