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26, 2013

无罪释放的精液主人




因为死者私处除了有A君的精液之外,还有B君的精液,所以不能A君杀害了死者。



如果警方捉到了B君,B君不妨以同样理由辩护:因为除了我的精液,还有A君的精液,所以不能证明是我杀害了死者。

到最后,因为A君和B君的精液同时存在于死者的私处,所以AB君皆无罪释放

8 comments:

- 枫 - said...

塞哥 的洞洞里面混乱着疑有 安哥 的虫虫时候好象不是这样判的哦....

- 枫 -

moot said...

下一個案子 :
檢控官提控有錢的殺人者企圖毀滅地球。
法官贊成無罪。


下一個案子 :
檢控官提控有勢力的地鐵發展商騷擾被工地起重機砸死的妻子。
法官贊成無罪。

下一個案子 :
檢控官提控有錢有勢的豆油, 說他房子買便宜了。
法官拍拍豆油 :別擔心, 等做完了戲, 上訴後就沒你事了。  



睿 said...

1。 警方找得到A魔,又怎會找不到B魔?
2。 主控官沒有理由不同時控告A魔強姦罪。這麼會“切” 案,難道他是前台灣檢查總長 “陳聰明” 的徒弟?

3。 警方在案發不久,(~2009年三月)“拿到” A 魔,當時為何沒有驗他的DNA而放任他數天後就“躲” 到澳洲?
4。 為何等到2012年A魔回大馬才“拿” 他驗DNA? 2009-2012都不可以引渡他回來?

5。 為何還拖到大選 “後” 才終審?

這A和B魔到底是誰的孽子?我們的媒體如此無能,沒有管到 “查” 出來還是不敢報導?

真的是給淫魔籠罩大馬天空,淫邪之輩都能逍遙法外?

睿 said...

修正之前pt 3, 原來案發是2006年,2009年“拿到” 獸A,驗了DNA,卻在DNA答案出爐前 “放” 了獸A,讓他有機會“逃” 去澳洲,還在那邊拿了居留權!

2006年的案,2009年(308 後)才 “抓到” 獸A, 2013年大選過後才終審,無罪釋放!

別說我多疑,因為大馬警方給我的印象是很“厲害”的嘛!看他們連自己去報案的人都可以先關起來,扣留所又有書釘,連民選議員和前副首相的兒子都不懂”?“ 可以要他們在扣留所過夜,再向法庭申請延長扣留,怎的被懷疑是姦殺案的嫌疑犯卻以 ”放“ 出來?

m.c said...

法官是鼓励强奸犯搞轮奸吗?

安东尼老爷 said...

我学聪明了,以后要rape女孩,一定要找朋友一起上,谁被控告都不会有罪,因为我们的sperm在一起。法官万岁!

Anonymous said...

Ini la Malaysia! Rakyat biasa yang tiada kelulusan undang undang pun tahu bagaimana nak dakwa suspek. Inikan pula yang paling pandai undang undang dalam kerajaan.

qym said...

叫那个精液的主人把自己的精液吞了,我才相信他是无辜的,以此类推。顺便也叫某某鸡奸安X,我才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叫反贪局那班家伙从十四楼跳下去,我才相信他们没有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