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29, 2010

肛交有罪;口交有理?


马华重选尘埃落定,是时侯谈论正事。

按照《马来西亚刑事法典377(A)》条文,任何人与另外一人发生性关系,并将阳具插入对方的肛门,或是嘴巴,既被视为肛交或口交,是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如果安华可以在赛夫疑点重重的供词、而且肛门没有磨插痕迹的情况下被检察署以《刑事法典377条文》提控肛交;为何人证(自己承认)物证(现场录影)具备的蔡细历在口交之后可以“逍遥法外”?

既然纳吉强调“一个马来西亚”不是空洞的口号,那就请他向全国人民解释:为何国会反对党领袖是“违反自然”,自家的马华总会长却是“合乎自然”?


备注:本篇其实是上个月的旧文,不过因为得不到答案,唯有打破砂锅问到底。

98 comments:

凌国文 said...

马华议员当务之急,应该尽快在国会提呈修该377(A)条文的议案,保住新科总会长!

Anonymous said...

精彩!国文兄开第一枪了!

Chee Hoong

Unknown said...

为了保护新科总会长,我找个合理方案,就是建议政府撤销安华鸡奸案,然后说任何有“奸”字的案件,必须要有第三者在场,光碟和镜子不算。

近朱者赤 said...

马华选了不龟路.

既然马华中央代表选了蔡CD为最新的马华总会长,党员们则应该以总会长的言行为龟头是瞻,骄傲的抬起龟头做人,誓不再做国阵的缩头龟和华社的忍者龟. 如果真的举不起头来,那还有黄老姨穿性感睡衣跳舞助兴

Anonymous said...

A very good question!

thepplway求真 said...

在接受ntv7电视台采访的时候,准总会长候选人已经说了:我们不是反对党,什么都讲理由,讲证据的,不会拿这些东西来要挟!他是心虚还是......?

鱼米之乡 said...

Boleh Land 的杰作。黄x燕能睁开眼睛说瞎话,证人会失踪,被调查的会横死,飞机引擎会不见到潜水艇不会潜水;你所说的只是小儿科,法律是跟他的意愿解读而不是跟实况来审判,霹雳不是好例子吗?

· 康華 · said...

上梁不正,下梁从此开始东倒西歪。

丘仲尼 said...

国文,请不要再浪费时间了!

想我丘仲尼,从去年马华双十特大之前就研究此问题,还胆粗粗的跑去询问查案的八打灵再也警方,所获得答案是:Kes in masih dalam siasatan(蔡细历口交案尚在调查中)。

原来,口交必须是两个人才能够进行的,警方还未找到跟蔡氏口交的女子(蔡氏私人女性朋友)录口供,不能结案(或成为悬案)。

有人但心,蔡氏留一条尾巴给国阵老大巫统捉着,若他不乖乖听话,就重新开档,找来他私人女性朋友录口供。。。。!他现在做总会长,在巫统面前肯定“硬不起来”,对华社不利。

凌国文 said...

打几行字不会浪费我很多时间,只怕是马华新领导层觉得回应我会浪费他们宝贵的时间。

我相信老蔡身边的幕僚正忙着帮老板思索如何解套,拭目以待。

Frank C said...

就性能力而言,蔡CD是马华总会长的不二人选。

凌国文 said...

老蔡房事表现的KPI与大众利益无关,不谈。可是,如果国家机关选择性执法,这就非谈不可!

Anonymous said...

AMNO has already opened an X-file.

方人也 said...

口交违反自然性行为是有罪,但蔡CD是舔冰棒所以没罪。天气这么热,舔冰棒有错吗?

身无一职的时候都没事,现在堂堂正正获选总会长,巫统哪有可能让他出事?

“1Malaysia,2Standard”又一桩!

Sam said...

好样的!我就是欣赏博主这种敢捋虎须的勇气!这就是我喜欢看这个博的原因!Sokong!加油!

Michael said...

在马桶的保护伞下,什么交,怎样交都是合法的。 民联就快连神交都有罪!

大佬 said...

蔡CD被不被告,对国家也没有什么帮补。

凌国文 said...

重点不是控告老蔡之后,对国家有没有好处;重点是:
1)这个国家的执法与司法,再度被行政鸡奸!
2)马华百万党员对此视若无睹,再度印证此党与现实严重脱节!

Liew Yu Ping said...

问题来得”正是时候“。
加油!马华再选过吧!

iamataxpayer said...

Bro Leng

Why you never learn?

Is that a SINGLE time, that these people with "$", such as M$A, B$ and Gera$an do Right thing with Good Reason?

You are wasting your time talk to $ face people.

阿飞 said...

虽然我个人觉得口交不是违反自然的行为,不应该是违法的!但是我对于一个违法的人竟然到今天还在逍遥法外,感到惊讶+害怕!法律上他是应该要被提控的,为何他今天还如此风光登基???以后谁谁犯法了,就搬老蔡事件出来吧,他人证物证具备了,却没了一回事,实在说不过去!这样的事都会发生,实在……!!!

凌国文 said...

为什么没有一个马华党员敢为他的新科总会长辩护一下?

eddieliow said...

辨100篇也没用,错了就是错了,再怎么强词夺理也无补于事。

Anonymous said...

凌国文,不是马华百万党员对此视若无睹,只是901马华党员对此视若无睹

凌国文 said...

悲哀。

Anonymous said...

马华号称有百万党员,不过只要900 个党员认同就能称王。真的是悲哀。。。。。

凌国文 said...

一位马青浦种的朋友-杜成春,在小弟的Facebook留言交流,以下是我们两人的对话,特转载至此以供参考:

杜:
为老蔡的口交没有受害者,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承认是他做的,也没有原来的那份video,可以这样说吗?
你不小心看了一对情侣在做爱,也有口交,那是私人的地方,你会站出来举报吗?
再来,你看到一位朋友抢走另一位朋友的笔,然后这位朋友喊骂他,你看了认为是刑事罪,你会去报警吗?
久话题了,我看不要再炒了吧!

凌:
377(A)条文的重点是“违反自然性行为”,不是“有没有受害者“,请勿混淆视线。

当然,我也不认同这条过时的法令。可是我要追问的是,为何同样是“违反自然“,安华的案件疑点重重,但是总检察长却提控到底;蔡总会长闹到全国街知巷闻,当事人自己也承认,但是却可以一派逍遥?

不要再以“旧话题“当逃避的借口!这是涉及国家机关执法双重标准的严重课题!

杜:
那么请问所有曾经有过口交的已婚男女都犯了刑事罪都该去自首吗?

凌:
所以你也看到这条法令的不知所谓了吗?国阵政府就是以这条法令对付安华。

那你身为马华的一分子,在替新科总会长辩护之余,是不是也应该一视同仁地为其他马来西亚国民,如安华,辩护一番呢?

Caroll said...

哇塞!国文兄果然是辩坛“犀利哥”!针针到肉,那个马青的什么春不是你的对手,应该派周米粉的爱将胡建彪来迎战。嘻嘻!

近朱者赤 said...

麻烦这位杜成春朋友把他与(女或男)性伴的口交影像上载,我返回大马时会抽空到警察局报案.

MP 1000 said...

凌国文先生你好:

安华肛交和蔡细历被偷拍是两件不同的案件:

1)安华案里有受害者投报被肛交侵犯,而且不至一次。

2)蔡细历和女友是在私密场被偷拍,两人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成人。

蔡没有意图的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位",详解请看我以下的分析:

首先,说蔡医生触犯马来西亚刑事法典377(A),是在刑事毁谤蔡医生。这是毫无根据的个人中伤,人格谋杀。


有关...."并将阳具插入对方的肛门,或是嘴巴,既被视为肛交或口交,是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Denied:

1)关键字在"并将阳具插入"

在蔡医生这个个案,是哪已成年的女友在私秘场合被偷拍到她是自愿冲前去蔡细历,然后用嘴巴吸他的阳具。

录影证据显示蔡医生并没有哪个意图" 将阳具插入她嘴巴"。

他的阳具甚至乎都还没有硬挺起来,就被她含在嘴里,如何进行"插入“?


2)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我们从动物交配和人类性爱的历史,文学,图像等的记载中,甚至远古时代,都可以清楚看到口交(包括舔和吸)在性行为中是自然的进行。

因此说口交违反自然的性行为是不完全合理的。

除非是在强逼,或有意图"将阳具插入”对方的肛门或嘴巴内,才可说是"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3)录像证据本身是在违法下,和在当事人不知情偷摄,有恶意打击当事人政治生命的刑事动机。

March 29, 2010 10:10 PM

凌国文 said...

MP1000你好,非常感谢你深入的分析与诠释,让我对"违反自然性行为"之说有了多一个角度的看法。我跟你一样谴责偷拍者的卑劣动机,从这个角度来看,蔡细历和那个女伴都是受害者。同样一个"违反自然性行为",一百个律师可以有一百个不同的诠释角度,你的是其中之一。而我想听的是,警方及总检察署交待他们决定不进一步追纠的依据点是什么?377条文有没有言明"违反自然性行为"有"自愿与非自愿"之分?当然,这不表示我认同这个条文。

凌国文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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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国文 said...

再参考一下专业律师怎么说。。。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27770

MP 1000 said...

早上好,我有根据你所述的链接浏览了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27770

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无论一百个律师可以有一百个不同的诠释角度,法官判决都是依法不依人。

在马来西亚,要检举一个人触犯《刑事法典》第377A条款,必须考虑两项原素:

一、是否违反自然的行为;
二、是否曾有插入的动作。

这两项在蔡细历案件入不入罪,在我之前的留言已与大家分析与诠释。

在蔡细历的案子中,他宣称对方是好朋友,我们姑且假定两人是自愿(mutual consent)发生性行为。除非这名女士是精神病患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他才可能以被论处。

安华的案件与蔡细历的大不同,山卡拉律师可能没有细看偷拍录影证据,所以不明白其中牵涉到意图与动机的细节。

方人也 said...

既然“口交”有那么多争议性的论点,干脆就上载一小段相关的录影片段,让大家可以重回现场来做知性的讨论呢?

Lawrence Teh said...

文仔的问题我也想问,MP100认为蔡案警方不查是因为没有受害者,但是这个条文有说明是强必或自愿的吗?

凌国文 said...

1) MP1000认为“除非是在强逼,或有意图将阳具插入对方的肛门或嘴巴内,才可说是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可是377(A)条文并没有言明必须是“强逼”
377A. 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
Any person who has sexual connection with another person by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enis into the anus or mouth of the other person is said to commit 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

2) 至于你谈的“强逼”,那是377(C) 条文
377C. Committing 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 without consent, etc.
Whoever voluntarily commits 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 on another person without the consent, or against the will, of the other person, or by putting the other person in fear of death or hurt to the person or any other person,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of not less than five years an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and shall also be liable to whipping.

而安华被提控的是377(A),所以我才要问,同样的条文,为何老蔡没事?

MP1000你的所有解释,应该是辩方律师在庭上的辩词。可是我要问的是,为何警方或检察署在你辩护之前,就先认定你的辩护是成立的?

Anonymous said...

To Mr MP100, 377(A) is for BOTH AGREE!!! So? why charged only anwar (assumed he did it with saiful)???

Patrick said...

国文讲得对。MP1000好像将377A 和377c混淆了。Anwar被控的是377A,不是377B

路見要鳴 said...

国文,
你这道问题真叫我们马华党员答不出来,
不过我还是要说一些,
在神通广大马铲国,通常都是"一国两制",
我承认我国的法治也是"一国两制",
但又如何?
我也不能以一己之力抗之,
我只能说,国阵的手法手段是错的,
但又如何?
我能做的只是不投票给国阵候选人吧了.

我们的朝野政治走到今天,
己不再是良性的竞争,
而是变得不择手段, 很黄很暴力,
抹黑,罪名-莫须有--诚如安华事件,
还有很多很多,
诚如赵明福事件......唉,,,
我只想说我们有太多愚民了,
活在大马的国度, 真的有太多无奈.

凌国文 said...

耀棉,

为了你可爱的孩子,我们更加不能放弃!

Uncle Boo said...

马来西亚有很多法令已经不符合时代,是很多人民一说到就要发脾气的,我不像凌国文般可以一条一条举出,但我记得,包括內安法令,教育法令,大专法令,官方机密法令,煽动法令等等等,有很多条都被认为是不公正的。

当政府援引不合理法令条文捉人时,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谁有没有触犯法令,或者是关注有关法令合不合理?公不公正?应不应予废除?

有些人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我们觉得应该,有些人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我们觉得不应该,意味着甚麽?

所以,当安华已被提控的肛交案或蔡细历未曾被提控的口交案被广泛讨论时,国文你关注的是他们触犯了法律,还是法律对他们的公不公正?

我相信安华案具有政治因素,我对蔡细历案的看法也是政治因素较浓厚。但安华的肛交案和蔡细历的口交指控不同之处,在於安华案有一个赛夫自承是受害者,蔡细历的口交案却没有受害者。

赛夫不惜将自己的肛门当着呈堂证物,是安华案棘手之处,我们可以猜测或直接判断,赛夫是对安华政治逼害的帮凶,要证明安华无罪非得打赢官司不可。

除非蔡细历的口交指控有人站出来指控受害,否则,我们把他和安华案相提并论,会不会也沦为政治逼害的帮凶?

Anonymous said...

阿武叔 Uncle Boo said 有一个赛夫自承是受害者

To 阿武叔 Uncle Boo

COME ON, you MCA still confused? Under 377(A), both are AGREE hence NOBODY is 受害者!


MCA people, go back do more reading before come out SIASUI again and agaiN!

Uncle Boo said...

ps:所谓的“受害者”,是说因为侵犯而受身心受到伤害。

Uncle Boo said...

所以,你认为只要是触犯法令,包括內安法令,煽动法令,官方机密法令等,就一定要受到制裁,就是公正?

近朱者赤 said...

Uncle Boo,跟一个未成年者发生性关系,不管是不是受害者,都必须面对法律.杀人找不到尸体,法律也可以定罪.新加坡一女子与生父发生性关系,虽说是自愿,也须面对法律, http://msn.huanqiu.com/2010-03/758061.html .

如果蔡细历想用”无受害者”来脱罪,那未免太低估公众的常识.

近朱者赤 said...

如果司法判蔡细历无罪,那大家或许可以接受.

重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程序一定要走完.蔡细历作为政治人物,更不能例外.

凌国文 said...

阿武叔,

或许小弟文笔欠佳,不能让您看懂;也或许您贵人事忙,无暇浏览所有留言。

我一早表明不认同这条过时的条文。

小弟要突出的重点,不是要将贵党千辛万苦选出来的新科总会长绳之于法;而是国阵政府的双重标准,以及为了打压政敌而有滥用执法与司法之嫌。

您本身也相信安华案件有政治因素,您本身也看到我国充斥了许多不公平的恶法,可是贵党上下只有您一人看到吗?

对不公不义的默许(甚至乐见其成),无异于为虎作伥,与人民为敌。

贵党一位资深党员曾当面嘲笑小弟想法“天真、不实际”。事实上,很多民间关注的课题,在贵党领袖眼中都是“不实际”的。我想,这也是贵党与民意脱节的因素之一。

在贵党领袖们抱怨为何华社/人民唾弃贵党时,问一问自己,到底为国家、为人民、魏正义作了什么?

或许,“正义”对于贵党某些领袖来说,也是“天真、不实际”的。

那小弟无话可说了。

MP 1000 said...

回复凌国文先生

1+2)我没说377(A)有提到强逼,我只是解析"违反自然的性行为"的含义可以包括强逼,所以会有377(C) 条文。

3)安华被提控的是377(A),因为在安华的事件中,受害者说安华把阳具插入对方肛门。

而技术上,肛门是不可能吸吮没硬挺的阳具的。

但口交则有其灰色地带,关键在"阳具有没有插入”。

在蔡细历案例,对方是自愿冲前去吸吮舔蔡的阳具,蔡的阳具在还没硬挺前就被她含在嘴里.

蔡没有邪恶的意图"把阳具插入对方肛门或嘴巴",所以"把阳具插入"不存在,没有"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另:

我在这里只是向大家大概的分析和解惑,为什么警方不会这么愚蠢去控告蔡医生。

我也不是蔡的受雇辩护律师。

MP 1000 said...

我也认为大家应该关注更严重的民生与国家课题,而不是钻牛角尖去炒作这本来已是国际笑话的古老条文。

安华案件是马来西亚的悲哀,他与蔡细历都是我们国家难得的人才,在卫护安华之际,我觉得我们无需去放大蔡细历被偷拍的案件。

近朱者赤 said...

mp1000,大家在谈论司法程序,你却一再探讨蔡细历的性交过程和硬度.真叫他老人家情何以堪!这些情节应当留给法庭.

大家对蔡细历把阳具塞或放在屁屁里,嘴巴里甚至鼻孔里都没有兴趣.

我猜大家更想知道马华对"肛交有罪;口交有理"的立场而已?

Anonymous said...

Hei, MP100, make sure you read and undersrtand what is 377(A) before keep repeat repeat repeat repeat "受害者" over and over and over again.

You are kind of typical MCA.

凌国文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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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国文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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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国文 said...

mp1000

"除非是在强逼,或有意图“将阳具插入”对方的肛门或嘴巴内,才可说是违反自然性行为"

"蔡细历和女友是在私密场被偷拍,两人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成人>"

这都是您自己写的,而377(A)跟本不谈涉及者是“强逼”或“自愿”。

至于蔡那话儿是硬是软,是插是含,你自己都承认了“口交有灰色地带”,那就应该由他的辩护律师(我没说是你)到法庭去辩护,而不需要你在这落力地为执法单位寻找不行动的理由。

至于我为何要提出这个课题,我是不是要逼害老蔡?有空请浏澜上面我给Uncle Boo的回应,恕不重复。

最后的提醒,为了打压政敌而不惜干预执法与司法独立,是非场严重的国家课题,不能潇洒地以一句“钻牛角尖”轻轻带过。

MP 1000 said...

请大家别专移焦点

377A 指的是 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
Any person who has sexual connection with another person by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enis into the anus or mouth of the other person is said to commit 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the order of nature.

蔡细历没有把阳具插入对方的嘴巴。
我再次强调,他没有把阳具插入。

是对方自愿吸吮舔蔡医生还没硬挺的阳具。

即然蔡医生没有把“阳具插入",说他"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就是刑事毁谤他。

就这样。

凌国文 said...

mp1000,

不用一直拿“刑事毁谤”来吓人。如果你觉得有谁毁谤了马华总会长,你就举报吧!不用一直重复。

没有人打算转移焦点,是您本身看不到本文讨论的焦点。没有精力再跟你重复了,copy and paste:

至于蔡那话儿是硬是软,是插是含,你自己都承认了“口交有灰色地带”,那就应该由他的辩护律师(我没说是你)到法庭去辩护,而不需要你在这落力地为执法单位寻找不行动的理由。

至于我为何要提出这个课题,我是不是要逼害老蔡?有空请浏澜上面我给Uncle Boo的回应,恕不重复。

MP 1000 said...

我想先生你太过敏感了!这里有很多人身攻击太过火的留言者,我正在收集,但对象不会是实名的你。

智荣 said...

mp1000先生,安华肛交案件并没有“插入”的证据,是不是安华肛交案也是不成立的呢?如果是的话,请马华党员们都出来表态,促使任何相关人物撤销对安华的指控,维护马来西亚的司法公正,杜绝政治迫害!还有记得说国语!

黃世澤 Martin Oei said...

給mp1000這大笨蛋:

1. blogspot的主機在美國,只有美國有司法管轄權,有種來到美國告Google刑事誹謗。

2. 原來蔡醫生是人才就不用被377A對付,安華是不是人才?他也是國會議員。原來在mp1000眼中,只有國陣朋黨才是人才,這樣的邏輯令人大開眼界。

3. 到底誰起非自然性交罪來對付政敵之風?問馬哈迪醫生好了。

凌国文 said...

mp1000,

“这里有很多人身攻击太过火的留言者,我正在收集”

凭你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我个人敏感。

你要做网络警察就尽管作吧!别以为这么一句话就可以唬人。怕的话,我早就像你这般用匿名了。

要写的,我会继续写;敢到我这来留言的读者朋友,也不会是怕事之辈。

MP 1000 said...

安华案件与蔡细历的不一样:

1)有受害者在以前和现在,投诉被肛交,还去报了警和医院检查。安华有没有做过,我没兴趣理会。

我只是要分析,肛交和口交是不一样的,关键在阳具必须硬挺才能插入。

这也是我来凌先生这里详解的原因,然后有人回复,我就再详解,就这样对话而已,nothing personal.

MP 1000 said...

好了,我不回复不来了,以免误会加深,我来是厘清安华与蔡医生的案件的不同,有个understanding 就好,不好意思打扰了。

凌国文 said...

上面的回应(包括我对你,还有我对其他博友的)你都不看,你只有兴趣纠缠在蔡医生的阳具有没有勃起。

那你就继续收集证据,准备去举报“刑事毁谤”吧!

MP 1000 said...

在此好心劝告一下,没有确实证据不要胡乱毁谤有名望的人,不管是在哪里用什么身份。

凌国文 said...

谢谢你的好心劝告。

可是,老兄,到底谁毁谤谁啊?发问问题,原来也是毁谤?什么逻辑啊?

MP 1000 said...

我已经说不是你了,有意会错莫怪,okay?
对话结束,晚上好。

凌国文 said...

Sweet Dream.

黃世澤 Martin Oei said...

mp1000

你有種就用真實名字來發文,不要亂用刑事誹謗之名,你刑事誹謗別人我用不用過來告你一狀?

凌国文 said...

Martin,

算了,他不想报上名来,我也不强逼。

近朱者赤 said...

既然是收集"刑事"毁谤,那我也请你把警察证件出示给大家看.没有的话,假冒警察可真的是刑事罪哦!

有无毁谤,法官会看整完个案情.如果蔡细历有法庭的禁声令,那大家就不谈论.

你这样鸡婆,帮蔡细历倒米,民联可要谢天谢地了.收到律师信,我会准备在我这里开记者会.到时,也请你一起出席.

整天玩恐吓,你不觉得自己很幼稚吗?

瀚权 said...

那位mp1000还真是牛皮灯笼,怎么点都不明啊。他的“肛交与口交的不同”理论更是石破天惊空前绝后,荒谬之余还大爆他新科老板的丑闻细节羞辱一番,精彩精彩!

要告诽谤,预埋我一份

Lawrence Teh said...

他只爱谈老蔡的阳具,根本没有看人家的回应!

毁谤?吓谁啊?要告就连我也告!

Anonymous said...

我没看过光碟,不知道蔡是不是由始至终都是没有硬起来的。看来不大可能。
按照mp1000的狗屁逻辑,只有硬起来才有插入,那么蔡医生还没有硬起来的时候口交,就不犯法。可是,他硬起来过后的口交,还是可能犯法。
不过,要强调,硬起来才有插入,根本是狗屁。我只是说,就算狗屁逻辑成立,蔡医生还是有可能犯法。

bsleong said...

蔡细历没有把阳具插入对方的嘴巴。
我再次强调,他没有把阳具插入。

是对方自愿吸吮舔蔡医生还没硬挺的阳具。

"introduction of the penis into the anus or mouth of the other person"

奇怪!据我浅白的英语知识,以上句子应该可以解释为不管阳具是“放”还是“插”入对方口中就算是反法了吧!
为何mp1000那么执著于是“放”还是“插”呢?而且此条文也没说阳具时否需要“够硬”才算反法。还没硬起来就每触犯条文。。。。

bsleong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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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缘灭 said...

请问MP1000

当时在现场的菜CD是否在昏迷中?
不然为什么人家冲上来含他的软七
他竟然不闪不避的配合了几分钟,
公然挑战377A ?


大马贱民

秀芬 said...

那个mp1000,冒昧问一句,你跟蔡总很熟是吧?不然你怎么对他的阳具那么有研究。还有,你好像对口交或肛交也很有研究哦,洋洋洒洒说得那么仔细。不过,我看你对这些都很有研究,但就是对法律没什么了解,还有逻辑那方面也不怎么样,还需要加强~哦哦哦,我这样说,你应该不会告我什么诽谤罪吧,小女子很怕的,真的很怕的~凸^_^凸

Anonymous said...

To Leng or all bros here.

Be careful when you talk/write, MP1000 could still collecting all evidences and report to authority.

Bro Leng could be safe because he used Real Name but other used nickname one will kena as he said that's what he did (But is this Hero real name is "MP1000"? Did he used Real name too?).


All of us will go jail, blogspot will be shunt down!!!!!

I am So SCARE, don't you all feel the same? (Since he made us "scare hell shit", does it mean he threaten us?)

Mr MP1000, you are the MAN. A typical hero just like these in your party!

You are the best......licker (think by yourself, lick what?)

Anonymous said...

好了,好了,MP100,是时候拿你护主的功劳回去论功行赏了!辛苦了!要什么职位?什么好处?尽管开声,不好执输,蔡老大等着你。

方人也

凌国文 said...

真名匿名是个人自由啦。。。

不过,有点好奇。。。

M=马?
P=屁?
1000=老千?

哈哈!开玩笑,抱歉!我看有点群情激愤,舒缓情绪而已。别介意!

Anonymous said...

To MP1000 (Read: with 4 zeros, not 3 zeros, so don't take this as evidence to against me).

You know what? Why People getting much more hate/dislike ChuaCD and your party/parties?

(Read, i said ChuaCD, and "your party/parties", don't take this as evidences to cibakan me, oh gosh, I am SO SCARE)!

One big reason is, there are members that pretend like a smart-ass to write nonsense PLP thing. Just like what you did/wrote about "Collecting Evidences", "crime under criminal act".

BTW, should blogspot people start worry about these "evidences"??

缘起缘灭 said...

本来菜CD不想大家公开讨论的死穴,给这学艺未精MP1000一搞,结果弄巧反拙,狡辩不成就来个恐吓······真丢脸!

大马贱民

Anonymous said...

MP1000讲的跟我开始讲的其实一样嘛!只是我没有看过CD也比较没有读到书,没办法像MP1000那样重复又重复详述口交过程。蔡CD只是舔冰棒,何罪之有?口在上面,冰棒在下面,是含,不是插,所以,肛交有罪,“舔冰棒”绝对自然兼有理。又没有人告发,不是没事咯!

1-Malaysia,2-Kriteria是这样的啦!

方人也

小明 said...

这个灯笼点不着的啦!!!
大家在这里已足够让他的论点站不住脚,但他依然认为他那套道理是对的。。。。。今早,他又已他那套道理来驳我。
这是他写的:

1)伪道份子越注重这些无关痛痒的私德(如肛交口交,喝酒等),只会让国际社会越觉得我们这里人的愚蠢无知,和虚伪冷漠。

2)蔡医生是被偷拍阴谋的受害者,不是刑事犯,别以为人云亦云,看似学会了条377A恐龙条文就可以落井下石,社会只会看到你的伪善愚蠢,和事不关己的沾沾自喜。

3)投资家来马是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但绝对不会是他人的肛交口交事件,这只有无聊的人才会干的精神上自慰。

4)不懂装懂,连安华和蔡细历案件的大不同都分不清楚,就在学人放屁,自当法官多管闲事。

民生国家课题一大堆你不理,注重这些无聊事除了是你妒嫉和心理不平衡,说穿了不外是你认为这些性话题是你自以为有资格和人聊开的。

凌国文 said...

小明兄,

他有去你哪留言?没看到的?看来Dr Chua找到一个新的发言人了。

我谈的根本不是“私德”和“公德”的问题,我谈的是“执法双重标准”的问题。

大家都看得懂我在写什么,就是除了这位新朋友。

本着礼尚往来的心理,我昨晚过去他刚设立的部落留言。不登没关系,过后竟连留言功能也被废除了。 哈哈!

Lawrence Teh said...

在蔡细历案例,对方是自愿冲前去吸吮舔蔡的阳具,蔡的阳具在还没硬挺前就被她含在嘴里.
蔡细历没有把阳具插入对方的嘴巴。
我再次强调,他没有把阳具插入。
是对方自愿吸吮舔蔡医生还没硬挺的阳具。
即然蔡医生没有把“阳具插入",说他"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就是刑事毁谤他。

哇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这条水是帮CD辩护还是帮CD倒米啊?

小明 said...

没在我那,是在牙医那里。
https://www.blogger.com/comment.g?blogID=9159094088270957071&postID=3695375094097986282

他这灯笼点不着的啦,这是我给他的答复:
1)我们在意的是司法问题,不是你主子有没xx交还是yy交!最爱把这交来交去的是你主子的主子,你没看到他们总爱把安华的yy交一直挂在讲词中吗?以你的评论,那么他们是愚蠢无知,和虚伪冷漠再加上伪道份子!但奇在你们还要当他们的xx
2) 他有没犯上这罪,最公道的上法庭来个了断,不是你的辨白就能摆掉的。
3)投资家当然不管你家主子有没xx交,有没高潮,有没硬不硬,他们忧的是他们是不是也会遇到司法不公的问题,灯笼明白吗?
4)这点不驳你了,在国文那里已能证明了

(民生国家课题一大堆你不理)
- 司法不公不是国家课题?
-这一年里,你们有理过那项?每天忙着甚么?党争,党争!!

(这些性话题是你自以为有资格和人聊开的)
- 都讲了,这不是性话题,不是没xx交,有没高潮,有没硬不硬,这是司法国家课题!!!累了,我不再点这灯笼了。。。。。。

凌国文 said...

看过了,原来真的是马华的朋友啊!哈哈哈哈哈!

我这些“哈哈哈哈哈哈”没有取笑马华博客的意思。

马华还是有很多很好的博客,好几位更是小弟的好友,只是久不久就会冒出一两位类似MP1000这种蒙面奇人。

Lawrence Teh said...

连自己的名字都不敢报上来,还说要告人家毁谤。不知所谓!

不要毁谤有名望的人?你连名字都没有,何来名望?马华的打手就只有这种素质而已?

Anonymous said...

Hello Bros

I think we should learn from 微尘, to read more quality books, so increase our morality, then, these racist, corruption thingy will automatically gone by itself.

Thanks 微尘, without your advice i would totally forgotten Who I am.

Anonymous said...

Any lawyer friend can try to interpret the law of 377A?? to let the MP1000 and some nonsense guy shut up....

Anonymous said...

Any lawyer friend can try to interpret the law of 377A?? to let the MP1000 and some nonsense guy shut up....

Anonymous said...

Any lawyer friend can try to interpret the law of 377A?? to let the MP1000 and some nonsense guy shut up....

Anonymous said...

Dear All,

It there is no baby after 9 months, not considered successful intercourse.

The way MP1K put it, I think we can conclude that ChuaSD was raped by the girl.

Anonymous said...

其實我一直很奇怪,賽夫為何是受害者?除了丟臉以外(那也是自願的,不算受害),他應該是收益良多了!

thepplway求真 said...

久久一次过看完表演MP3,真是令人大开眼界,连插入还是自然都那么研究,搞到这变成了大众议题(public interest)了,可能国会也需要辩论一下,过时的法律是否应该有一个案例?

恰好MP3提出了这样一个插入或自然的典型案例(case study)。

国文辛苦了,整天让你看到精子乱射的文字描述,可能人家用心良苦呢,图文并茂如何?

Anonymous said...

我反而想听听新总会长呼吁人民:“我们要忠于国家,忠于党,忠于家庭,一心一意,哟永久不逸”.或者我也想看看香港那个涉及丑闻的,拍电影饰演专情的男人,或唱情歌也好,“我只想爱你一个人”,不知是否还有说服力?
美国有个四岁小孩,他不会做算术,就打911求救,因为他的妈妈教他说:“不会就要‘问’人”. 不理黑猫或白猫,会捉老鼠就是好猫,但这只猫可不要到处大便才算是好猫, 不然也是很麻烦.